一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小规模经营不能融入于现代资本市场,缺乏针对小型企业和个人的信贷和担保制度,广大小型、微型企业难以得到贷款,从而使得小型企业开办难,也难以抓住市场机会,难以发展壮大。
二是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难以得到税收政策方面的照顾和优惠。各地虽然制定了针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但许多方面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
三是缺乏经营场所。这是大中城市开办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面临的又一个普遍问题。
四是难以得到公共培训服务,缺乏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等。这使他们的就业和经营状况难以得到改善,也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
(二)社会保险方面
由于利益的驱使,广大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千方百计逃避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造成在这些企业就业的人员普遍没有社会保险;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正规就业的情况而设计的,不适应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情况和特点,也是造成从事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人员进入社会保险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法律保护方面
目前劳动法律明显不适应灵活多样就业形式情况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按月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应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特点;
(2)关于工时的规定对灵活多样就业形式来说太死,(对非全日制和小时工来说,节假日甚至星期日工作往往不能作为加班时间对待),标准也太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和连续两个休息日的规定对广大小型企业来说恐怕难以执行;
(3)用人单位雇用人员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用人高度灵活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
(4)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基本上不适应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特点。
(四)缺乏一整套有效的组织管理系统
包括缺乏针对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人员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系统,缺乏培训及咨询服务系统,缺乏信息服务等。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城市社区建设滞后问题。主要表现在:
(1)社区组织建设严重滞后,多数街道和社区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面临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局面,处于无人办事、无钱办事和无地方办事的境地。
(2)基础设施建设差。社区托老院、幼儿园以及医疗保健设施的建设既缺乏规划,也没有资金投入;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的情况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使得通过社区组织城市就业困难群体从事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变得十分困难。
